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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黎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面盘活票据资源,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四、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我们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八、关于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的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业务交易需要所提供的担保方案,符合公司融资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我们充分审查了拟被担保公司的资产负债和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认为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或风险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经审阅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资料,认为本次被聘任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具备相关任职条件。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南飞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十、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该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0.5亿元人民币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且含保本属性的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效率。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锋、华林、刘文华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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