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于2022年5月13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拟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的借款,公司为子公司在2022年度借款提供总额不超过18,000万元的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在2022年度向银行借款提供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借款累计提供担保1,500万元,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累计为公司提供担保0.00万元,均未超过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
2、同意公司为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累计提供担保2,085万元。
二、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于2023年1月13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3年度向供应商采购原料货款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担保。截止2022年12月31日,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供应商采购原料货款累计提供担保0.00元,未超过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
除上述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及部分优质客户、合作养殖户供担保是为了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为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田俊
黄松
龙超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