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核实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将有利于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李 琦 柳 莉 芳 范 晔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