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杰美特董事会出具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东兴证券认真审阅了公司《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原始凭证的方式,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3)深圳市中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4)深圳市决色科技有限公司
(5)深圳市中创思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6)深圳市杰鸿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7)Doria International Inc.
(8)深圳市杰美盛科技有限公司
(9)深圳市杰之珑科技有限公司
(10)南昌市杰珑科技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1)内部环境:公司治理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2)风险评估;(3)控制活动:内控制度建设、主要控制措施、主要内部控制情况;(4)信息与沟通;(5)内部监督。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财务指标 | 重大缺陷 | 重要缺陷 | 一般缺陷 |
税前净利润 | 财务报告层面重要性水平,一般情况,以税前利润的5%为标准,即大于等于税前利润5%的缺陷。 | 会计科目层面重要性水平,一般情况,以税前利润的2.5%(一般为报表层面重要性水平的10%到50%)为标准,即大于等于税前利润2.5%且小于5%的缺陷。 | 低于上述重要性水平的其他潜在错报和漏报金额的缺陷。 |
资产总额 | 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资产总额0.25%及以上的缺陷。 | 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资产总额0.125%以上且小于0.25%的缺陷。 | 小于上述缺陷以外的缺陷。 |
营业收入 | 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销售收入0.5%及以上的缺陷。 | 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占本企业销售收入0.25%及以上且小于0.5%的缺陷。 | 小于上述缺陷以外的缺陷。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①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和追溯错误(由于政策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②审计师发现的、未被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
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④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⑤内部审计职能无效;
⑥风险评估职能无效;
⑦控制环境无效;
⑧重大缺陷没有在合理期间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①未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和应用的控制;
②未设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
③未对期末财务报告的过程进行控制;
④未对财务报告流程中涉及的信息系统进行有效控制。
(3)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 错报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 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含1000万元) | 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且已经对外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
重要缺陷 | 人民币500万元-1000万元(包含500万元) | 被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 被省部级以下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①企业缺乏经营决策程序,如缺乏“董事会”决策程序;
②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导致重大交易失败;
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等;
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大量流失;
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⑥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2)重要缺陷
①不存在对非常规(非重复)或复杂交易的控制;
②未建立并有效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③未建立举报及报告机制;
④未建立有效的信息与沟通机制。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以外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2022年1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 21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提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预计负债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控一般缺陷,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和监督检查。通过缺陷整改,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和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规范了公司运作,提高了公司风险防范能力。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作为杰美特持续督导之保荐机构,东兴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杰美特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
规章制度;杰美特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彭丹 贾卫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