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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星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证券代码:002439 证券简称:启明星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4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本次修订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 ...... 8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启明星辰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启明星辰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启明星辰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启明星辰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3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八)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本次修订业绩考核指标的情况

(一)修订原因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基于对历史业绩、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状况的较乐观预期,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随着新冠病毒的持续反复,且于2022年呈现多地区扩散、持续复发的态势,尤其在公司主营业务重点区域市场如北京、上海、成都等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了较大规模传播,外部情况与制定计划时预期的经营环境出现较大差异,下游采购需求受到限制,公司营销计划执行落地遇到困难。从公司近几年各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营收的比重来看,第四季度占比较高。2022年第四季度后期病毒的快速传播,给公司销售和供应造成较大影响。由于对病毒传播程度、持续时间、影响程度及市场环境估计不足,致使公司2022年全年的经营指标完成受到较大影响。根据公司《2022年度报告》,2022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今年以来,网络安全行业所面临的整体市场环境和下游客户需求已在恢复中,基于公司2022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制定了2023年经营计划,2023年公司将保持快速、健康发展,预计全年实现30%以上的收入增长。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既定的发展战略,保持对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新兴业务的持续投入,为公司注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持续深化营销布局和优化内部治理结构,为未来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因此,为更好的与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相适应,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稳定团队士气,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在一起,更有效的应对未来复杂多变的行业竞争形势,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兼顾公平合理及可操作性原则,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拟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续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指标,修订后的业绩考核指标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更加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

极性,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2023 -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

注:1、上述2021年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3年—2024年“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

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修订后: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①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②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或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5%。

注:1、上述2021年业绩基数中“营业收入”、“净利润”以2021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据为准。

2、上述2023年—2024年“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需要剔除本次及其他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修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目标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修订后设置的业绩考核指标合理,具有可操作性,从长远来看,符合公司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刘佳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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