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本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保荐的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简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陈述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联系人 | 吴燕杰、侯传科 |
联系电话 | 021-5252313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777 |
注册资本 | 43,957.4787万元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玉龙北路569号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岗 |
董事会秘书 | 李剑锋 |
联系电话 | 0519-8962069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5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光大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票的发行事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情况,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具体情况如下:中简科技于2019年5月16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保荐代表人为程刚先生、李洪涛先生,持续督导期为2019年5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9,564,78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50.5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82.85元。由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为吴燕杰女士、侯传科先生,光大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吴燕杰女士、侯传科先生接替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程刚先生、李洪涛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吴燕杰女士、侯传科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吴燕杰侯传科
法定代表人、总裁:
___________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