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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能重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期货套期保值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铝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铝锭等;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还应遵守以下交易原则:

(一)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

(二)只允许与具有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必须基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象所列明的货币币种、金额、到期期限等,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的内容应与上述内容相匹配。

(四)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交割日期需与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付款)时间大致匹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

第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成员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等,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和“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2、执行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3、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4、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二)风险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负责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3、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4、发现不合规操作或风险情况直接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下设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指定,负责根据市场、销售部门的信息,结合期货、现货价格及走势,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由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按照批复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负责交易账户的操作,负责编制交易报告并发送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及年报给相关人员等,保管每日交易账单以便与财务部进行资金核对;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根据交易记录完成收付款和资金账户管理;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兼任,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五)档案管理员:由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指定,负责期货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期货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不应超过审批额度。

第十四条 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发。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

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备案。业务流程: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策, 确定书面方案→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期货交易员下单。

第二十条 期货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资金调拨流程:由期货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填报套期保值交易申请表→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财务部进行资金调拨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依据根据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在持有的期货合约临近交割日时,对需要继续持有的头寸,可进行移仓操作,即平近月、开远月将持仓移至远月合约;对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合约,应及时知会财务部、采购部安排交割。

移仓操作流程:期货交易员填报套期保值移仓申请表→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负责人审批→期货交易员依据操作指令实施操作→档案管理员备案。

交割操作流程:期货交易员填报交割申请表→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负责人审批→资金调拨负责人审批→发出交割意向→资金划转→实施交割→档案管理员备案。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每月分别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期货交易员应优先选择有期货从业资格证或有期货交易经验的员工担任;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期货交易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八条 风险管理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期货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期货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公司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

况时,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和风险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1、公司的具体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期货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期货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任何人员,如发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风险处理程序如下: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组长应及时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保值后库存净敞口变动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财务部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业务结算单,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套期保值业务有效性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 每月结束后,财务部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盈亏明细表,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财务部负责人及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定期披露或临时披露信息的,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定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开户、交易等文件,应当作为业务档案归档,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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