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会议,我应出席会议7次,亲自出席7次,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2022年度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所有议案我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召开会议之前,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会议上,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会议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1次年度股东大会、4次临时股东大会,我应出席会议3次、实际出席3次,并签署了相关会议决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 2022年6月7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议案
1)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经过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
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邹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朱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黎伟涛先生、赵建民先生、林俊先生、郭文辉先生、陈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任期均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2)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经审阅陈一瑶女士个人简历和任职资格,我们未发现有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认为陈一瑶女士符合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要求,且董事会聘任的程序符合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一瑶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3) 聘任审计机构负责人
经审阅张传铭先生个人简历和任职资格,我们未发现有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认为张传铭先生符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且董事会聘任的程序符合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张传铭先生为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即审计部部长,任期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
(二) 2022年6月16日,发表了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议案
经认真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临时议案
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同意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 2022年8月16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塔架项目"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自身发展经营战略所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利于缓解公司自有资金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优化公司募集资金的配置和募投项目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利用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扬州泰胜风能装备有限公司年产25万吨塔架项目",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拟出售加拿大子公司资产的议案
公司二级子公司泰胜加拿大塔架有限公司拟出售其自有的位于加拿大安大略省索罗市海耶路100号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转让价格不低于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TSP Canada Towers Inc.拟转让资产涉及的TSP Canada Towers Inc.相关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2)沪第1531号)的评估价值,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加拿大塔架公司的借款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优化加拿大子公司财务结构、精减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成本、提升总体资产利用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出售泰胜加拿大塔架有限公司自有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2022年8月2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与相关规定、制度相违背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外的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了《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认真审阅报告,及对实际情况的谨慎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 2022年11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理由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六) 2022年11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拟聘任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具有恰当性,且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2022年12月13日,发表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为全资子公司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可以继续促进其后续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加快实现公司总体经营战略布局。上述交易具有必要性,且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南通泰胜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务资助。
2.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抵触,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且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在合法合规范围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或等额外币)购买理财
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4.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围绕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进行,以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本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制度的要求,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全部事项。
5. 关于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公司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且综合考虑了行业状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三、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未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任职。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检查,并为公司战略规划提供了意见。同时,本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行业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信息披露。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注公司在媒体和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该项工作及其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为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查阅有关资料,
并与大家进行了讨论。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保荐机构及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更改公司审计机构;
4.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独立董事:魏占志2023年4月25日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___
魏占志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