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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康国际: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合理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2022年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规划、股东回报、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着眼于股东要求和意愿、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投资安排、资本结构、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着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原则,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若公司净利润增长快速,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将主要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未来三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

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业绩增长快速,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分配周期:未来三年,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分配比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及独立董事等的意见制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确保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根据《公司章程》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时重新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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