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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和实业:授权管理制度(2023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权限划分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3、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财务资助事项均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述规定。

(三)交易标的为股权,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视为交易涉及的计算基础。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的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

1、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2、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所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五)除按上述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之外,其余均由总经

理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授权批准。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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