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核查意见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氏眼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何氏眼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根据公司《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
1 |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 13,700.00 | 13,700.00 |
2 |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4,559.69 | 4,559.69 |
3 |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3,537.53 | 3,537.53 |
4 |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 23,450.00 | 23,450.00 |
5 | 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 4,106.45 | 4,106.45 |
合计 | 49,353.67 | 49,353.67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6,431.13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7,077.46万元。
(二)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投资项目 | 计划投资金额 | 累计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投资进度 |
1 | 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 | 13,700.00 | 73.25 | 0.53% |
2 | 北京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4,559.69 | 2,862.25 | 结项 |
3 | 重庆何氏眼科新设医院项目 | 3,537.53 | 2,986.42 | 结项 |
4 | 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 | 23,450.00 | — | — |
5 | 何氏眼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 4,106.45 | 1,218.83 | 29.68% |
合计 | 49,353.67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尚未新设视光中心。公司结合当前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视光中心建设进度表:
序号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T+12 | T+24 | T+36 | 合计 |
序号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T+12 | T+24 | T+36 | 合计 |
1 | 辽宁省内 | 视光中心门店 | 30 | 30 | ||
2 | 辽宁省外 | 视光中心门店 | 19 | 18 | 37 | |
合计 | 30 | 19 | 18 | 67 |
调整后视光中心建设进度表:
序号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T+24 | T+36 | T+48 | 合计 |
1 | 辽宁省内 | 视光中心门店 | 30 | 30 | ||
2 | 辽宁省外 | 视光中心门店 | 19 | 18 | 37 | |
合计 | 30 | 19 | 18 | 67 |
注: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2026年3月
(二)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视光中心建设整体战略规划包括以自有资金、募集资金建设两部分,2022年度,因经济环境变化,为减少募投项目风险,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建设10家视光中心项目,公司后续加快以募集资金建设视光中心项目。综上原因,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存在滞后情形,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情况及市场发展前景,公司经过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因此公司对“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多区域连锁扩张,有助于提升市场占有率
我国眼视光行业未来市场的规模巨大。随着眼视光消费者消费观念的转变,人们越来越注重视光服务的专业性。镜片的功能性、镜片度数的精确性、验配人
员的专业水平和配镜设备的可靠性是消费者心目中衡量视光中心好坏的基本尺度,而从一定意义上说,视光中心的品牌形象也是其提供专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一方面,有助于公司吸纳有经验、有资源、有能力的专业人才,壮大现有人才队伍,提高公司在视光行业的专业性及行业认可度;另一方面,公司进行多区域直营连锁视光中心扩张,有助于进一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时响应潜在客户需求,提升公司业务市场占有率及盈利水平。
2、有助于扩大公司品牌影响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实时关注市场动态变化,持续拓展公司业务范围,尤其在眼科医疗方面具有深厚的基底,深耕眼科医疗领域,促进现有业务和新业务协同发展,努力将公司发展成为眼科医疗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随着眼科行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司定点视光中心的地域性作用日益显现,产品和服务范围有待进一步扩散,公司在其他区域的品牌影响力有望进一步提升。
3、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公司是一家集团管控型的连锁企业,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眼科连锁复制模式。公司通过标准化的建院流程、专业人员配置、诊疗设备配置等医院复制模式,实现快速布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连锁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完善公司医疗服务网络的同时,扩大了公司的业务规模和服务半径,有利于不断产生规模效应和品牌效应。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项目建设与政策鼓励方向相一致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科医院下的重要细分行业,即眼科医疗服务行业。
2022 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十四五”全国眼健康规划(2021-2025年)》,在“十四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构建优质高效的眼健康服务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全生命期的眼健康服务。坚持“三坚持、两重点”的基本原则,即坚持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眼病。该规划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眼健康工作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眼底病首次被上升到国家战略,并且再次强调了青少年近视防
控的重要性。2023年3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2023年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全面部署全国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重点工作计划。要将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总体近视率和体质健康状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地方政府和学校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卫生等行业的发展,并且为推动此类行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改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因此,本项目建设与国家行业支持政策方向相一致。
2、公司具有丰富的技术积累和人才储备
公司在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经过不断创新,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体系。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公司始终专注于培育核心技术能力,坚持以技术创新带动技术进步,并且公司凭借积累的核心技术,获得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眼科)单位”、“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辽宁眼科生物医药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优秀定点医疗机构”等诸多荣誉称号。此外,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重视创新人才的引进、培养及激励,建立了完善的医护工作人员培训体系,通过引进国际化教育理念,打破传统的固有教育模式,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储备了大量的人才。综上,丰富的技术积累及人才储备优势为项目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
3、公司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
公司在眼科医疗服务行业拥有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和领先的技术优势,沈阳何氏眼科医院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也是国家卫健委“防盲治盲培训基地”。同时,公司成熟的医师培养体系,可以为公司源源不断输送高素质医护人才,为公司业务快速扩张提供了医疗技术人才保障。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医院专科声誉和综合排行榜》显示,沈阳何氏是2016年至2018年连
续三年东北地区眼科声誉排行榜唯一上榜的民营眼科医院。通过二十多年的诚信经营,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美誉度。目前公司具备了技术和品牌输出的实力。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过公司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未发生显著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市场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募投项目延期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将“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5年3月调整至2026年3月,项目原定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投资规模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首发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延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何氏眼科新设视光中心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