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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知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味知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味知香进行了持续督导,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国泰君安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2022年味知香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在持续督导期间,国泰君安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1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22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等事项。
14、关注社交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相关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2022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调查。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味知香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督导,对味知香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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