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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测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应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第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需符合两项条件:一是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中,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九条 如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后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要求(详见附件)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并指派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特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

第十条 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不得影响投资者重大决策判断,并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实施。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附件一: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总经理 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字

附件二: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北京华峰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登记部门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序号姓名证件号码职位获取信息时间获取信息地点获取信息方式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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