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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依据,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制定以来均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12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并收取现金方式向西安大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售所持有的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2%股权,因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建西控制,同时,公司董事傅建平、曹文兵为交易对方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并进行对外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的情况下,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公共设施智慧运维管理、病媒防制与乡村振兴等业务和“达刚控股总部基地-筑路机一体化智能制造和智能服务建设项目”对资金的需求后,提出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本次运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及公司(含子及孙公司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内控措施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及孙公司)在不影响日常运营,且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而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且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独立董事:闫晓田、李惠琴、王伟雄、凤建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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