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致力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行业发展趋势、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权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以公司当
年合并报表实现归属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在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后,可以采用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的条件和分配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
3、公司当年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综合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再进行分配。
四、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四)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现金分红事宜的说明工作。
(五)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以及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披露等进行有效监督。
五、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