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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比表(公司GDR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序号现行《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50万股,于2009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3,350万股,于2009年12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份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股公司A股股票,于【】年【】月【】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2.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6,566,295元。实收资本为876,566,295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6,566,295【】元。实收资本为876,566,295【】元。
3.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4.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7,656.629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7,656.629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5.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6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6.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7.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GDR存托机构作为GDR对应A股基础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它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会报告; (七)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内,有权批准公司以下收购出售资产、贷款、资产抵押、赠与或受赠资产、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
9.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10.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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