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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披露的募投项目规划及公司后续进行的募投项目调整,截至2023

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原计划
投资额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注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占比

常州英诺 20,866.57 11,263.71 1,291.30 11.46%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注2、注4)

常州英诺奥科激光

4,653.46 1,000.00 68.20 6.82%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注3)

常州英诺英诺激光

4,377.99 4,377.99 2,163.11 49.41%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常州英诺 3,629.71 1,000.00 679.50 67.95%5 补充流动资金 英诺激光 15,000.00 13,204.65 13,204.65 100.00%

48,527.73 30,846.35 17,406.75 -注1:2021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额。注2:2022年4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变更“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两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注3:2022年7月2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新增公司为实施主体。注4:2023年3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新增香港子公司为实施主体,新增香港、德国、日本三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合计募投项目名称

募投项目名称原项目期间
调整后项目期间延期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营销项目”)

2021年7月6日-2023年7月6日 2021年7月6日-2024年7月6日 1年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研究中心项目”)

2021年7月6日-2023年1月6日 2021年7月6日-2024年7月6日 1.5年

2、募投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情况

①营销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
调整前调整后

-

①投资金额①

投资金额①比例
投资金额②比例

1 建设投资总额 3,673.62 78.94%3,673.62

78.94% -

1.1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3,441.62 73.96%2,992.12

64.30% -449.50

1.2 装修工程费 50.5 1.09%

500.00

10.74% 449.50

1.3 软件购置费 74.5 1.60%

74.50

1.60% -

1.4 预备费 107 2.30%

107.00

2.30% -

2 项目实施费用 979.84 21.06%

979.84

21.06% -

2.1 房屋租赁费 155.28 3.34%

155.28

3.34% -

2.2 新增人员工资 725.58 15.59%

425.58

9.15% -300.00

2.3 能源耗用 18.98 0.41%

18.98

0.41% -

2.4 其他 80 1.72%

120.00

2.58% 40.00

2.5 推广费 -

-

260.00

5.59% 260.00

合计

4,653.46 100.00%4,653.46

100.00% 0.00

②研究中心项目内部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
调整前调整后

-

①投资金额①

投资金额①比例
投资金额②比例

1 软硬件设备投入 3,040.00 69.44%

110025.13%-1,940.00

1.1 设备投入 3,010.00 68.75%

100022.84%-2,010.00

1.2 软件投入 30.00 0.69%

1002.28%70.00

2 装修费用 760.00 17.36%

100022.84%240.00

3 人员薪酬 360.15 8.23%

150034.26%1,139.85

4 项目开发费用 217.84 4.98%

777.9917.77%560.15

合计 4,377.99 100.00% 4,377.99 100.00% 0.00

3、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

募投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变更前变更后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

公司、奥科激光有限公司

奥科激光有限公司、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投项目延期及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1、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公司下游市场需求有所放缓,经营风

险因素增多。因此,公司坚持“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对营销和研发等方面审慎进行投入,因此营销项目和研究中心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今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环境逐步向好,公司经营中的积极因素增多。因此,公司计划乘势而为,酌情对营销项目和研究中心项目进行延期,积极运用募集资金,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

2、激光技术广泛适用于消费电子、生物医疗、新能源等众多领域。基于对

各领域市场机会的研判,公司加大了对生物医疗、新能源等新兴业务领域的营销和研发投入,同时积极开拓海外业务市场。为满足未来营销和研发需求,公司拟对营销项目和研究中心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其中:①营销项目主要减少设备和人员工资投入,增加装修和推广投入,有利于充分发挥该项目在营销展示、市场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完善公司营销网络建设;②研究中心项目主要减少设备投入,增加人员薪酬和项目开发费用,通过加大优秀技术人才引进和研发项目投入,提升公司在重点领域的技术优势,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由于公司增加了研究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因此装修费用相应增加。

3、营销项目增加公司作为实施主体,有利于统筹协调项目和开展和实施,

提升各个营销网点之间的协同效应。

4、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基于业务发

展的需求作出的决定,有利于优化资源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施好相关募投项目。

四、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未来发展战略和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和合理调度,募投项目用途、方

向及投资总额均不变,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未来发展规划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 孟 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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