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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关于子公司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子公司上海永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永阔”)、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浓辉”)分别与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签署《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058.6825万元和人民币6,018.0085万元。

本次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房屋征收方为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永阔

1、协议双方

甲方: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乙方:上海永阔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房屋坐落于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398弄

21、22号,并被列入征收范围,建筑面积2,774.58平方米;

(2)本协议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6,058.6825万元(包括房屋价值、临时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综合奖励等);

(3)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30日内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乙方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

(4)乙方应当在搬离原址后,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房屋中的房屋设备、建筑材料以及甲方已经给予补偿的其他附属物等;

(5)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总价100%的补偿款。

(二)上海浓辉

1、协议双方

甲方: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动迁安置办公室乙方: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房屋坐落于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398弄

23、24号,并被列入征收范围,建筑面积2,774.58平方米;

(2)本协议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6,018.0085万元(包括房屋价值、临时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一次性综合奖励等);

(3)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30日内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乙方承担未按期搬迁的相关责任;

(4)乙方应当在搬离原址后,将空房完整移交给甲方,不得拆除房屋中的

房屋设备、建筑材料以及甲方已经给予补偿的其他附属物等;

(5)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补偿总价50%的补偿款;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原址并向甲方移交全部资料后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补偿款。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征收事项是为满足上海市轨道交通12号线西延伸项目建设需要而实施的,房屋价值经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交易定价依据合理有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被征收房屋未作生产用途,本次征收事项不会对公司整体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国有土地上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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