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大华核字[2023]000158号 |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2年度)
目 录 | 页 次 | ||
一、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 1-2 | |
二、 |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5 |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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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3]000158号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英诺激光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英诺激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英诺激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大华核字[2023]000158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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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英诺激光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英诺激光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英诺激光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英诺激光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王海第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王千 |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
专项报告 第1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159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9.46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本公司共募集资金359,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1,016,473.66元,募集资金净额308,463,526.34元。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51,051,956.86元,其中:
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11,920,100.00元,含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6,211,359.48元;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9,131,856.86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58,470,764.73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应有余额157,411,569.48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58,470,764.73元差异为1,059,195.25元,差异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银行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大华核字[2022]006042号”鉴证报告鉴证确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68,425,937.11元,其中:公司于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11,920,100.00元,含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利用自有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人民币6,211,359.48元;于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9,131,856.86元;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373,980.25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44,198,515.03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应有余额140,037,589.23元与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44,198,515.03元差异为4,160,925.80元,差异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累计收到银行利息及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费用后的金额。
专项报告 第2页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经本公司2021年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总募集资金账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用于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用于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用于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并于2021年7月22日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湾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8月22日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本公司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荐协议》,公司单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时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 | 15981830102159 | 332,040,560.00 | 97,162.55 | 活期 |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 440040160000377222 | - | 8,570,803.77 | 活期 |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支行 | 15963030102121 | - | 102,436,545.31 | 活期 |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 | 338070100100348381 | - | 9,556,907.22 | 活期 |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 440040160000344222 | - | 20,178,000.09 | 活期 |
专项报告 第3页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初时存放金额 | 截止日余额 | 存储方式 |
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 13152000000538612 | - | 3,359,096.09 | 活期 |
合计 | 332,040,560.00 | 144,198,515.03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463,526.34 元,与募集资金账户初时存放金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以及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中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的差异,系活期存款利息、结构性存款结存收益、尚未投入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及银行费用等累计形成的金额。
三、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专项报告 第4页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编制单位: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总额 | 308,463,526.34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7,373,980.25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68,425,937.11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承诺投资项目 |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否 | 208,665,700.00 | 112,637,100.00 | 1,315,242.77 | 12,877,973.63 | 11.43% | 2024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46,534,600.00 | 10,000,000.00 | 673,670.45 | 673,670.45 | 6.74% | 2024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否 | 43,779,900.00 | 43,779,900.00 | 13,608,307.11 | 16,117,215.11 | 36.81% | 2024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否 | 36,297,100.00 | 10,000,000.00 | 1,776,759.92 | 6,710,577.92 | 67.11% | 2023年7月 | - | 不适用 | 否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150,000,000.00 | 132,046,500.00 | - | 132,046,500.00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485,277,300.00 | 308,463,500.00 | 17,373,980.25 | 168,425,937.11 | |||||||
合计 | 485,277,300.00 | 308,463,500.00 | 17,373,980.25 | 168,425,937.11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36.81%,该项目原计划于2023年1月到期,截至本鉴证报告出具日,该项目仍处于建设阶段,未能按计划完成,主要原因系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公司下游市场需求有所放缓,经营风险因素增多,公司坚持“持续健康发展”的理念,对募投项目审慎进行投入,因此该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资进度为6.74%,该项目原计划于2023年7月到期,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预计将无法按期完成。 |
专项报告 第5页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内部结构调整和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7月6日并进行内部结构调整,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使用的情况。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中二个营销中心实施地点,即将实施地点“西安营销中心、长春营销中心”变更为“济南营销中心、越南营销中心”; (2)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即在原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新增实施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E座轻生产4楼401,新增实施主体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11,920,100.00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1,920,100.00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5,741,753.60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为人民币5,741,753.60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置换金额17,661,875.86元。独立董事、监事会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就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9914号)。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金融产品,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金融产品已全部赎回,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