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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D10092号),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09,287,773.74元,按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4,543,571.1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102,932,110.72元,扣除2021年度现金分红103,745,988.50元后,未分配利润余额1,283,930,324.83元;母公司报表数据:公司2022年度净利润245,435,711.29元,按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4,543,571.1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920,751,848.09元,扣除2021年度现金分红103,745,988.50元后,未分配利润余额1,037,897,999.75元。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037,897,999.75元。

鉴于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结合目前总体经营状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遵循合理回报股东、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成果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理提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208,171,27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818,700股后的205,352,5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02,676,288.5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如在披露利润分配预案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分配总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因此公司2022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施的回购股份所支付的现金金额104,200,187.35元(不含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金额。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公司2022年度现金分红总额合计为206,876,475.85元,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6.89%。

二、董事会意见

与会董事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意见

与会监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其他说明

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部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利润分配预案需要提请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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