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对《关于向中铝高端转让云铝涌顺51%股权和云铝海鑫扁锭业务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解决公司与中国铝业集团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高端”)扁锭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绿色铝产业发展,持续增强绿色铝竞争优势,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增资的定价依据是基于第三方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的选聘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察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执业质量及信誉后,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同华”)对云南涌顺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涌顺”)全部股东权益、云南云铝海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铝海鑫”)扁锭业务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北京中同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备胜任本次评估工作的能力。评估机构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本次交易所涉各方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或预期的利益和冲突,具有独立性;未发现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鲍卉芳 汪 涛 杨继伟 施 哲
2023年4月24日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向中铝高端转让云铝涌顺51%股权和云铝海鑫扁锭业务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解决公司与中铝高端扁锭业务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规,关联交易定价已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鲍卉芳 汪 涛 杨继伟 施 哲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