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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为世纪”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借款管理办法》”或“本办法”)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借款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为有效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支持优秀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在公司长期发展,缓解购房压力,在不影响公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购房免息借款,在此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一)适用范围:

1.1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用于员工在其工作地购买其自用唯一商品房。

1.2 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任职1年以上且符合借款资格的员工。

1.3 本办法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二)申请购房借款的员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1 近一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等级或以上。

2.2 同一员工只能借款一次。

2.3 以家庭为单位,在工作所在地无房产,如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在公司工作的,公司只接受一方的借款申请。

2.4 借款仅用于公司员工在工作常驻地购买住房,包括归还银行购房贷款及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购房借款额度及还款规定:

3.1 资金额度: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池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均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在此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3.2 员工最高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人。

3.3 借款利息:无息借款。

3.4 借款最长期限:员工购房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即60个月内),在此范围内由员工提出申请。

3.5 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员工因购房借款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由员工自行承担,公司履行代扣代缴手续。

(四)申请流程:

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发布申请通知,具备资格、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发起购房贷款申请流程,由公司审核通过后,与员工签署《员工购房借款协议》《员工购房借款还款需知》等相关文件。

(五)还款约定:

5.1 按月还款,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总金额/(借款年限*12)。

5.2 还款自借款发放次月起开始,从申请员工税后工资中扣减,最长还款期限5年;还款期内允许提前还清借款;还款期内离职,按照《员工购房借款协议》、《员工购房借款还款需知》的相关约定执行。

(六)还款期内离职:

按照《员工购房借款协议》《员工购房借款还款需知》的相关约定执行。

(七)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7.1 向公司提交购房免息借款申请的员工(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不良个人征

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银行列入黑名单,除本次购房免息借款及为购房申请的银行贷款外无其他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大额债务。

7.2 借款员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一次性还清剩余借款。借款员工在承诺的服务期限满前离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被辞退的,离职结算时,对于工资、奖金、报销费用等一切应得利益应优先偿还借款,剩余未还清的借款,须于离职前全部还清。

7.3 借款过程中员工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款并根据《奖惩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八)附则

8.1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8.2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负责解释工作。

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为激励和保留与公司共同成长的优秀员工,帮助员工早日实现“安家乐业”,提高公司人才竞争壁垒,同意公司根据《借款管理办法》,使用借款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员工购房提供免息借款,在上述资金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借款管理办法》。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购房免息借款,有利于公司进一步

完善员工福利体系,更有效地吸引和激励核心人才,建设稳固的人才战略体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借款管理办法》。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限制额度的购房免息借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福利体系建设,更好地吸引和保留核心人才,确保公司人才战略的目的达成。公司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借款管理办法》。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康为世纪本次提供购房借款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提供购房借款的对象均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员工,公司用于员工购房借款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为员工提供购房借款的经济支持,既可以缓解员工购房的经济压力,也能稳定核心人才队伍,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良好的激励和福利制度,同时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上述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制定《借款管理办法》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凌 姜 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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