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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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元建设:十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作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我们基于专业能力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2023年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公司 2023年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会计报表审计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对公司相对熟悉,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内控审计单位,有利于公司内控的不断完善。

结论意见: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内控审计单位。

二、关于公司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自然人从上市公司领取工资薪酬及考核奖金,程序合法合规,薪金及领取薪金的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合理,无异常情况。

因此经审查,我们认为:龙元建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符合公司业务和行业特点的,交易是必要的,且将一直持续,交易内容合法有效、公允合理,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平等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最高总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集团业务的发展需要提出的切实必要方案,确保控股子(孙)公司的银行融资渠道畅通考虑。同时在科学合理预计的前提下,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一次性审议公司一个周期内为公司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简化了审核程序,节约了时间。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况。一致同意本议案。

五、关于为参股PPP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保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向公司参股的PPP项目公司提供有偿流动性支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PPP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修订利润分配政策部分条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修订利润分配政策,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进行修订,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等合法权益。本次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修订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所作出的综合考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比,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同意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九、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对于增强公司核心业务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是必要和可行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制定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属实、完整,且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我们认为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十四、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对此,我们认为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高效推进。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文富

张 纯

王文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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