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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山冷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冰山冷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工作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董事会内幕信息管理要求。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类信息:

1、公司的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5、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0、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关系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人士;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制造虚假市场情况等各类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有关内部重大信息时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与该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专人送达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并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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