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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国金证券关于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赞宇科技”、“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1年

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担任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赞宇科技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己届满,国金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釆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项目内容
主要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王志辉、季晨翔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上市公司名称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37
注册资本47,040.1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城头巷128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
法定代表人方银军
实际控制人张惠琪
联系人徐强
联系电话0571-8783084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2月19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年报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2022年年报于2023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指定王志辉、季晨翔两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并最终顺利完成推荐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本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

1、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同时出具推荐文件;

2、提交推荐文件,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等;

4、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运行情况,督导公司规范运作;

2、督导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监督其有效执行;

5、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査报告或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股东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六、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见

(一)尽职推荐及发行审核阶段赞宇科技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赞宇科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赞宇科技对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査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赞宇科技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国金证券认为,赞宇科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赞宇科技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符合监管协议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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