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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林科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林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林科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本次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实现收益最大化。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品种

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或者稳健性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型的投资产品等。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及决议有效期内,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六)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七)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相关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在确保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6,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单项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中低风险或者稳健性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的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型的投资产品等。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国林科技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3〕9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国林科技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同时提请公司注意控制风险,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 磊郑 岩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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