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2022年度报告等的相关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经审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1、报告期内,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了担保,2022年度公司发生的担保事项均合法合规,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规模较小且价格公允,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2022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业绩、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充分考虑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预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经过认真阅读,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后,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进行了交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执行有效,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了经营管理风险,保障了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无论是从定量标准还是定型标准,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度)》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对《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规定,就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经过认真阅读,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参照了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目前的同行业、同地区上市公司等董监高可比薪酬状况水平,既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会侵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人员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实际情况。
六、关于审议2023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了《关于2023年度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性、流动性和满足保本要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投资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为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关于审议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等有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和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浙江众立合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完全的控制权,且公司在完成控制权变更后,对众立合成材料的管理也进行了进一步优化,逐步加强了对其的管控能力。众立合成材料目前正处于发展期,财务管理规范,本次提供年度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其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各类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25,000.00万元,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任一时点的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不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审阅的《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也有助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本事项审阅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选举独立董事事项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汪萍女士因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已满6年并已申请辞去独立董事一职,为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孙玲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司现有6位非独立董事及2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1、我们认为因独立董事汪萍女士已提出辞职,进行独立董事的提名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2、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3、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孙玲玲女士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作为资深会计行业从业人士,其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符合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职能力,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4、董事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众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汪萍 | 徐伟箭 | 黄生权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