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一致认为: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及发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阅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并能保证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稳健和连续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充分保障股东利益。上述资金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钱娟萍(签字):
2023年04月24日
独立董事:
唐照波(签字):
2023年04月24日
独立董事:
杨 瑞(签字):
2023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