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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准则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0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为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0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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