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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源新材: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及其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第四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本制度。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了控制生产经营的原料和产成品的风险敞口,在期货市场采取与现货方向相反的对冲操作,以规避经营敞口的价格波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期货交易活动:

一、对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严禁从事场外期货和期权交易;

二、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只交易上期所铜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沪铜”)及铝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沪铝”);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与客户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各期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各该期销售合同总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经营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月份计划;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七、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按照上期所沪铜、沪铝交易规则进行开仓,即开仓的最小单位为1手(5吨),持有的头寸在进入交割月的前一个交易日需要将即将进入交割月的持仓调整为5手(25吨)或5手的整数倍,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执行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因素,谨慎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公司从事期货和期权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未来 12个月内动用的交易保证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董事长授权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参照本制度组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机构,应当审查公司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公司期货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管理机构,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分管原料采购的副总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其他成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市场部、营销部、审计部负责人。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子公司负责人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其他成员由子公司依据自身组织架构参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组建。

第十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组长:

1.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的全面控制,是公司保值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期货开户、期货账户出入金的审批;

3.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

4.负责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及期货交易相关单据的审批。

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

1.负责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现货进行动态监控,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平衡;

2.负责提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实施计划预案;

3.负责期货开户、期货账户出入金的审核;

4.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指令的下达和审核;

5.负责期货套期保值相关单据的审核。

三、公司财务部:

1.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所需的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对期货套期保值账户出入金进行审核;

2.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及盈亏进行监控;

3.每月对期货套期保值账户的余额及持仓情况进行监控,监控资金安全;

4.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相关单据的核对、确认,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5.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四、公司市场部:

1.负责期货套期保值开户期货公司的选择、资信调查、签订期货开户合同,并按程序审批到位;

2.负责期货交易账户信息的保管,交易软件的维护,交易账户的实时监控,保证账户处于安全状态,出现风险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3.负责按照期货套期保值计划,按照交易指令下单,并按照下单结果拟定开、平仓交易确认单,按程序审批到位;

4.负责期货交易相关单据的收集、整理、存档;

5.负责建立期货交易台账、交易日报表、交易月统计报表,送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相关领导;

6.负责办理期货账户出、入金手续,并负责按程序审批到位。

五、公司营销部:负责向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提报实时的产品销售信息、销售合同。

六、公司审计部:

1. 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2.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规范性进行检查,提出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持续改进意见报告。

3.监督期货交易部门和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 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

5. 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部门处置紧急情况。

第五章 授权制度

第十四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七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发起和启动条件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根据公司销售合同安排相匹配的原料现货采购,公司生产部门组织产品生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需要及时提报期货套期保值操作预案,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一、期货买入套期保值:

需要对超过一个月交货的远期交货产品销售合同进行买入保值。

二、期货卖出套期保值:

需要对持有的现货库存及已经点价的原料采购合同进行卖出保值。

第十九条 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决策程序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接到期货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时,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决定是否或如何启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讨论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资金匹配状况,对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提出合理的修正意见等,方案需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人数赞成方可通过,形成期货正式的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计划,由参会人员签署意见,董事长审批执行。批准后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审批表由档案管理员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管负责实施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计划,公司市场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市场部交易员按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主管指令执行具体的开、平仓操作和与期货业务操作有关的归口工作。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的匹配性规定

一、买入开仓

开仓的日期与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一致;开仓的月份与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的交货月份一致;开仓的价格与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的原材料价格相近,允许最大偏差为±100元;开仓的数量与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的数量差异应小于1手(5吨)。

二、买入平仓

平仓的日期与买入的现货采购合同签订的日期一致;现货买入的价格应符合上海现货市场的报价区间;现货买入的数量应与期货平仓数量相同。

三、卖出开仓

1.开仓的日期与买入的现货采购合同签订的日期一致;开仓的月份选择原则上为交易量最大的合约及相邻后一个月的合约上;开仓的数量与现货采购合同数量一致。

2.公司的库存敞口的卖出保值,开仓的月份选择原则上为交易量最大的合约及相邻后一个月的合约上;开仓的数量应小于现货库存敞口数量。

四、卖出平仓

平仓的日期与卖出的产品销售合同签订的日期一致;平仓的数量不大于产品销售合同的数量。

五、过程平仓规定

持仓过程中若遇上期所持仓调整窗口期,需要对持仓进行平仓操作时,必须在现货市场同步进行对冲操作;若遇不可抗力的极端行情被动平仓时,操作部门应及时上报期货领导小组作“特别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开、平仓程序和确认,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存档

一、公司市场部交易员依据交易指令实施操作→开、平仓当日填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交易确认表→市场部、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签字,董事长审批→档案管理员存档。

二、开、平仓当日市场部交易员需要将相关资料进行打印或复印,作为套期保值操作的支撑文件附件:

1.买入保值开、平仓需要提供的附件

开仓:开仓当日上海有色网相关原材料现货报价网页、对应的当日产品销售合同;平仓:平仓当日上海有色网相关原材料现货报价网页、对应的当日原料采购合同。

2. 卖出保值开、平仓需要提供的附件

开仓:开仓当日上海有色网相关原材料现货价网页、对应的当日原料采购合同;

公司库存卖出开仓还需打印公司当日金属平衡表;

平仓:平仓当日上海有色网相关原材料现货价网页、对应的当日产品销售合同。

3、交易当日期货账户的权益表;月末期货公司需要提供上月交易对账单,相关单据由交易确认员核对、确认后,由档案管理员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实物交割流程

依据上期所交易规则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必须是25吨或25吨的整数倍,公司持有的头寸在进入到交割月份之前,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则对头寸进行调整为5手(25吨)或5手的整数倍;持有的期货套期保值合约到期后,需进行实物交割→由市场部交易员填报交割确认表→经市场部、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签字,董事长审批→档案管理员存档。市场部办理交割货款支付手续→市场部办理实物交割电子仓单的提货手续→交割货物提货到厂入库。持有的现货电子仓单未提货期间,风险管理员、交易确认员需要定期核实实物交割电子仓单。

第七章 保值效果评价及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平仓后会计核算员需对保值的效果进行评价,财务部出具评价报告,以检验期货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评价报告需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各成员审核签署意见,董事长审阅批示。评价报告出现风险警示、整改意见时,董事长召开期货套期保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要根据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结合现货与期货的相关性,审慎地选择参考标准,客观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作出有效评价和

改进意见结论。第二十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平仓后,由市场部交易员依据交易记录、单据,列示开、平仓时间、价格,套期保值的现货价格,期、现货盈亏额等交易结果的初步核算数据,由交易确认员核对无误后,交财务部核算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有效性。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数据的核算口径,具体如下:

一、买入保值盈亏核算方法:

1. 期货盈亏额=(期货平仓价格-期货开仓价格)×平仓数量;

2. 现货盈亏额=(期货开仓当日卖出的销售合同的原料单价-期货平仓当日相关原材料现货采购合同单价)×平仓数量。

二、卖出保值盈亏核算方法:

1.期货盈亏额=(期货开仓价格-期货平仓价格)×平仓数量;

2.现货盈亏额=(期货平仓当日相关原材料现货均价-期货开仓当日相关原材料现货均价)×平仓数量。

三、相关原材料现货均价参照上海有色网(www.smm.cn)开、平仓当日的网页复印件的现货报价,以1#电解铜均价和A00铝均价为核算标准;现货买入价以购货合同或价格确认函单价为准。

第二十七条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认定原则

一、期货、现货盈亏为反向,且期货的盈亏额小于现货的盈亏额,为有效的套期保值操作,其期货的盈亏额全额计入套期保值项下。

二、期货、现货盈亏为反向,期货的盈亏额大于现货的盈亏额,现货盈亏额内的部分仍然认定为有效的套期保值操作,其期货的盈亏部分计入套期保值项下;超出的部分认定为无效的部分,该部分盈亏额不计入套期保值项下。

三、期货和现货价格波动为同向,即期货和现货同时出现盈利或亏损,则该次套期保值为无效的操作,该次期货盈亏额不计入套期保值项下。

第二十八条 对套期保值的盈亏财务部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充分考虑、评估可能出现

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操作过程中执行、管理、风控部门严密监控、严防风险,出现风险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必须做到:

一、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三、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执行;

四、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员岗位,风险管理员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风险管理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公司风险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6.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六、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额度、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额度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额度、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额度;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七、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八、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风险管理员,加强相关

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九、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的签订程序

公司期货业务交易部门应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推荐,由期货交易员拟定期货开户评审表,经期货风险管理员审查,公司市场部、财务部、审计部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公司期货交易员办理具体的期货开户工作。

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风险管理员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董事长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

一、当期货价格波动与现货价格波动产生较大的偏离值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时;

二、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规定时;

四、期货账户持仓风险度过高,影响正常的套期保值运行时;

五、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六、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

第三十三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会议,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拿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二、公司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错单的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部门,通过挂网的期货日报、月报等形式,报告最新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最新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每日向董事长汇报,最新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信息,当日期货账户盈亏状况,最新的账户权益等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部通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评价表,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期货套期保值的效果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期货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员,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环节任何的违规及潜在风险,随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当年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以揭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操作的规范性,必要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年度董事会汇报。

第十一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

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制度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0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0年。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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