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十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下属公司与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房地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北京中杉金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延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租房地产作为其南方营销中心,满足其分区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其拓展业务。本次租赁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此,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陈敏 裴端卿 侯欣一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