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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旅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目前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投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促进利润分配的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实施现金分红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制订,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者按照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现金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票股利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决定是否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须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书面意见。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六、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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