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思跃 郑梅莲 陈建兴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