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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龙船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2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控制。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经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0.5亿元(含0.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不良影响,锁定汇兑成本,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国际业务收入规模相匹配,并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向银行拟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未来经营发展的资金安排,更好地支撑业务拓展。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公司《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公司《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可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要求。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各候选人的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赵盛华先生、龚重英女士、贺文军先生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

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以上各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名是在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认为被提名的敖静涛先生、陈坚先生、谢首军先生诚实守信,勤勉务实,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的要求,具备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也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四、对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对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按照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程序,充分体现了市场公平原则,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敖静涛 陈 坚 谢首军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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