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二〇二三年四月
3-3-2
声 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钽业”)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上市保荐书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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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司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ingxia Orient Tantalum Industry Co., Ltd. |
证券简称 | 东方钽业 |
证券代码 | 000962 |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王战宏 |
董事会秘书 | 秦宏武 |
注册资本 | 44,083.26万元 |
注册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
办公地址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
成立日期 | 1999年4月30日 |
上市日期 | 2000年1月20日 |
电话 | 0952-2098563 |
邮编 | 753000 |
公司网站 | http://www.otic.com.cn |
公司邮箱 | zhqb@otic.com.cn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喷涂加工;表面功能材料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增材制造;3D打印基础材料销售;3D打印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钽铌金属及其合金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目前以钽铌金属及其合金制品为主要产品。公司主导产品为电容器级及超高纯钽粉、电容器级钽丝、高温合金添加用钽材、超导铌材、铌超导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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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种类以外,公司的产品还包括钽锭、熔炼铌等钽铌冶炼产品;半导体用钽靶坯、钽环件、钽钨管/棒/板、钽炉材、光学镀膜用铌靶坯等钽铌加工制品;钽基/铌基高温抗氧化涂层;高纯氧化物等钽铌化合物。
三、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一)核心技术
公司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钽铌生产技术,是国内最早规模化生产钽铌产品的企业,其国家钽铌特种材料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是国家863成果产业化基地、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全国首批18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之一、首批国家创新型企业,是我国钽铌研究制造领域的“排头兵”、“国家队”。
近10年来,发行人承担了国家钽铌行业多数科技研发项目,有效专利超百件,并负责起草、制定、修定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40多个系列、300多个品种的产品。2021年,发行人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批创新型示范企业认定,荣登2021年度上海证券报上市公司“金质量”科技创新奖榜单。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产品检验的系列方法,研发生产了多项具备行业领先水平的产品。一是当前发行人钽粉研究水平已达300,000μFV/g,拥有生产全系列钠还原钽粉的生产线,同时具备超高纯钽粉及高纯低氧铌粉的生产能力和镁还原钽粉的开发能力。二是发行人生产的钽丝最小直径达到0.06毫米,其大批量稳定生产的钽丝产品能够满足目前所有客户的质量要求,同时已掌握钽铌纯度在99.9995%以上的提纯生产技术。三是钽靶坯被列入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公司承担的“45-28nm配线用Ta材料规模化生产技术与品质提升”项目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四是在铌超导腔方面,国内尚无成熟的竞争对手,公司同时拥有铌及铌钛合金和铌超导腔的加工制造能力,处于国内领先的地位。公司制造完成各类铌超导腔完全符合用户技术指标,与国内其它制造企业相比,铌超导腔技术指标处于领先水平。
(二)研发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公司研发主要采取自主研发的模式。公司下设的技术部负责公司研发活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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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钽铌湿法冶金分厂、钽粉分厂、工程中心等多个单位是研发活动的承担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科技人员444人,其中集团级专家5人,子公司级专家7人,设计、运行、现场工程师144人,其他科技人员288人。
(三)研发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2020年 | |
费用化研发支出 | 4,262.37 | 3,304.17 | 1,665.44 | |
资本化研发支出 | 1,276.81 | 1,455.54 | 1,947.49 | |
研发支出合计 | 5,539.18 | 4,759.71 | 3,612.93 | |
营业收入 | 98,621.75 | 79,473.34 | 67,644.22 | |
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5.62% | 5.99% | 5.34% |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投入基本保持稳定。
(四)研发优势
发行人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沉淀了坚实的技术研发与生产根基。公司通过聘用两级专家、三级工程师和两级技师,建立和健全了人才发展通道,为技术人员搭建了发展平台,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团队。发行人拥有国家钽铌特种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和分析检测中心,具备独立的研究、检测、开发和设计能力。发行人建立了两级技术专家、三级工程师和两级技师的三级培养模式,打造了一支多学科交叉、结构严谨、组织科学的工程材料领域自主创新梯队。研发团队拥有“万人计划”人才1人,高级职称人员51人,中级职称人员128人。发行人每年的研发经费投入较大,先后成功完成了“超高比容钽粉”、“中高压比容钽粉”、“电容器阳极引线用钽丝”等多个国家级重点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拥有多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在钽粉、钽丝领域研制开发了多个品级的系列产品,钽粉、钽丝及铌制品的质量、品级、产品高科技含量居于国际同类产品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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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流动资产: | |||
货币资金 | 24,916.03 | 11,398.90 | 10,165.24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 | - | - |
应收票据 | 6,694.05 | 4,309.32 | 11,913.03 |
应收账款 | 16,252.20 | 14,180.70 | 7,766.54 |
应收款项融资 | 530.34 | - | - |
预付款项 | 2,631.75 | 1,401.91 | 600.81 |
其他应收款 | 5,732.64 | 53.47 | 75.74 |
存货 | 42,175.53 | 36,577.19 | 29,240.81 |
持有待售资产 | 375.76 | - | - |
其他流动资产 | 522.68 | 1,466.31 | 1,492.90 |
流动资产合计 | 99,830.97 | 69,387.80 | 61,255.08 |
非流动资产: |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0.00 | 25.43 | 225.43 |
长期股权投资 | 60,608.47 | 55,579.69 | 50,861.8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 - | - |
投资性房地产 | 937.64 | 1,133.64 | 1,201.09 |
固定资产 | 25,053.04 | 27,818.54 | 30,014.53 |
在建工程 | 4,335.91 | 13.92 | 164.75 |
使用权资产 | 711.46 | 1,140.02 | - |
无形资产 | 5,897.00 | 6,687.11 | 6,414.49 |
开发支出 | 2,533.00 | 1,669.06 | 1,662.67 |
商誉 | - | - | - |
长期待摊费用 | - | - |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4.30 | 34.42 | 35.52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00,090.82 | 94,101.83 | 90,580.32 |
资产总计 | 199,921.78 | 163,489.63 | 151,83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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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流动负债: | |||
短期借款 | - | - | - |
应付票据 | 2,530.00 | 2,952.55 | - |
应付账款 | 10,975.30 | 7,774.46 | 7,698.83 |
预收款项 | - | - | - |
合同负债 | 9,157.01 | 3,925.86 | 1,884.61 |
应付职工薪酬 | 1,005.93 | 1,265.47 | 1,771.23 |
应交税费 | 354.08 | 223.88 | 323.45 |
其他应付款 | 368.62 | 128.75 | 137.30 |
其中:应付利息 | 10.26 | 11.25 | 10.08 |
应付股利 | - | - | -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 - | - | 12,500.00 |
其他流动负债 | 2,780.19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27,171.13 | 16,270.98 | 24,315.42 |
非流动负债: | |||
长期借款 | 15,078.00 | 10,000.00 | - |
租赁负债 | 734.04 | 1,140.02 | - |
长期应付款 | 2,042.76 | 2,042.76 | 2,042.76 |
预计负债 | 300.00 | 300.00 | 300.00 |
递延收益 | 3,973.58 | 4,161.65 | 3,807.97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 | - | -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22,128.39 | 17,644.43 | 6,150.73 |
负债合计 | 49,299.52 | 33,915.41 | 30,466.15 |
所有者权益: | |||
股本 | 44,083.26 | 44,083.26 | 44,083.26 |
资本公积 | 123,177.78 | 119,752.64 | 119,767.26 |
减:库存股 | - | - | - |
其他综合收益 | 139.63 | 28.05 | 56.26 |
专项储备 | 128.50 | - | 42.50 |
盈余公积 | 23,837.23 | 23,837.23 | 23,837.23 |
未分配利润 | -41,800.94 | -58,856.40 | -66,937.5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 149,565.46 | 128,844.78 | 120,84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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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少数股东权益 | 1,056.80 | 729.44 | 520.23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50,622.27 | 129,574.22 | 121,369.25 |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 199,921.78 | 163,489.63 | 151,835.41 |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98,621.75 | 79,473.34 | 67,644.22 |
其中:营业收入 | 98,621.75 | 79,473.34 | 67,644.22 |
营业总成本 | 93,471.39 | 76,680.83 | 68,196.70 |
其中:营业成本 | 82,498.33 | 63,251.08 | 55,875.20 |
税金及附加 | 734.03 | 638.44 | 967.38 |
销售费用 | 968.97 | 1,226.75 | 821.84 |
管理费用 | 6,640.61 | 7,509.63 | 7,433.52 |
研发费用 | 4,262.37 | 3,304.17 | 1,665.44 |
财务费用 | -1,632.92 | 750.76 | 1,433.32 |
其中:利息费用 | 273.75 | 206.32 | 434.78 |
利息收入 | 148.98 | 68.26 | 118.91 |
加:其他收益 | 1,804.07 | 1,332.71 | 1,994.97 |
投资收益 | 7,938.58 | 4,717.85 | 4,392.50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 | - |
信用减值损失 | 85.28 | -2.16 | 505.25 |
资产减值损失 | -55.98 | -492.94 | -2,123.68 |
资产处置收益 | 2,526.17 | 3.57 | - |
营业利润 | 17,448.48 | 8,351.53 | 4,216.55 |
加:营业外收入 | 65.07 | 210.16 | 396.83 |
减:营业外支出 | 259.93 | 384.00 | 9.99 |
利润总额 | 17,253.62 | 8,177.70 | 4,603.40 |
减:所得税费用 | 63.42 | 29.39 | 7.51 |
净利润 | 17,190.20 | 8,148.30 | 4,595.8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7,055.46 | 8,081.09 | 4,593.37 |
少数股东损益 | 134.74 | 67.21 | 2.52 |
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 111.58 | -28.21 | -84.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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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综合收益总额 | 17,301.78 | 8,120.09 | 4,511.0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 | 17,167.04 | 8,052.88 | 4,508.51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 134.74 | 67.21 | 2.52 |
每股收益: | |||
基本每股收益 | 0.39 | 0.18 | 0.10 |
稀释每股收益 | 0.39 | 0.18 | 0.10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81,565.73 | 65,006.50 | 58,918.24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4,750.31 | 2,996.62 | 1,381.94 |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1,992.84 | 2,194.16 | 3,233.4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88,308.88 | 70,197.28 | 63,533.62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63,104.60 | 49,220.33 | 47,837.43 |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 11,940.06 | 11,296.99 | 10,547.48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957.62 | 831.34 | 1,822.22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6,231.90 | 4,528.97 | 4,015.84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82,234.18 | 65,877.63 | 64,222.9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6,074.70 | 4,319.66 | -689.35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 988.00 | - | - |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 - | - | -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 6,302.77 | 6.46 | - |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 - | - | - |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 | -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7,290.77 | 6.46 | - |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 5,472.60 | 97.50 | 162.79 |
投资支付的现金 | |||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 - | - | - |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14.6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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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5,472.60 | 112.12 | 162.79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18.18 | -105.66 | -162.79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 258.31 | 54.69 | - |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 258.31 | 54.69 | -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 5,078.00 | 13,000.00 | - |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570.26 | -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906.57 | 13,054.69 | -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 - | 15,500.00 | 18,000.00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 276.75 | 205.15 | 655.37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 - | 702.29 | - |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76.75 | 16,407.45 | 18,655.3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629.82 | -3,352.76 | -18,655.37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564.69 | -329.86 | -271.71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4,087.38 | 531.37 | -19,779.22 |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10,696.61 | 10,165.24 | 29,944.46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4,783.99 | 10,696.61 | 10,165.24 |
(四)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 | 2022年度/ 2022年 12月31日 | 2021年度/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度/ 2020年 12月31日 |
流动比率(倍) | 3.67 | 4.26 | 2.52 |
速动比率(倍) | 2.12 | 2.02 | 1.32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4.63% | 21.83% | 23.64%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24.66% | 20.74% | 20.07% |
利息保障倍数(合并) | 64.03 | 40.64 | 11.59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6.48 | 7.24 | 7.18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2.10 | 1.92 | 2.02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 0.14 | 0.10 | -0.02 |
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元) | 0.32 | 0.01 | -0.45 |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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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当期期末账面价值+应收账款上期期末账面价值)
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2/(存货当期期末账面价值+存货上期期末账面价值)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当期加权平均数普通股股数每股现金流量净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当期加权平均数普通股股数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行业及经营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及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的产品广泛应用于钽电容、高温合金添加剂、溅射靶材、军工产品、超导产品、钽化学品、硬质合金、化工用防腐等领域。下游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产业政策密切相关,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产业政策发生深度调整,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存货余额和应收款项余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和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大。公司存货余额较大,主要原因为公司是一家从矿石冶炼到金属制品的全产业链公司,从采购到冶炼、铸锭及形成制品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若发生市场销售不畅,将会造成公司原材料、在产品及产成品大量积压的情形,进而影响公司资产的周转效率,从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公司给予下游优质客户一定信用期限。若发生应收账款延期收回或者无法收回的情形,将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3、经营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增加。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对现有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积累了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生产经营能保持有序运行,但是若公司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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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不能随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提高,将会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一定的制约。
4、原材料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原料为钽铌矿,钽铌矿优势资源主要分布在美洲、澳洲和非洲等地区,国内钽铌资源虽然储藏量较大,但大部分属于多金属伴生矿床,品位低,采选技术难度大、成本高,不具备经济效益,这使得国内钽铌矿石原料90%以上依赖进口。海外进口原材料会受国际政治、宏观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一定时期内原材料供应不足或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
5、无法分红的风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未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有剩余税后利润的才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受此影响,公司可能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风险。
6、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从钽铌行业来看,随着行业的深度调整,经营模式正在发生巨大变化,具有产业竞争力的企业不断向上游延深生产钽粉钽丝,从公司过去的客户转为竞争对手。国内冶炼加工企业受制于原辅材料、人工成本的持续上涨及环保运行成本的不断加大,利润空间逐渐收窄。尽管公司近年来业务呈现良好态势,但如果公司未能逐步优化产品结构,加强对高技术含量、高门槛、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力度,将可能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并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汇率波动风险
因国内钽铌金属资源稀缺且品位较低,采选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公司的钽铌矿石原料90%以上依赖进口。而且公司海外收入占总收入的50%左右。因此,公司存在汇率波动的风险。
8、环保风险
公司的生产经营须遵守多项有关空气、水质、废料处理、公众健康安全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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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法律和法规,取得相关环保许可,并接受国家有关环保部门的检查。近年来公司已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力量用于环保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改造,并按照国家环保要求进行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但若未来国内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更为广泛和严格的污染管制措施,公司的环保成本和管理难度将随之增加。
9、人才流失风险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所需生产人员数量较多。近几年,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对生产人员需求持续增加。同时,公司作为国内钽铌产业的头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员对保障公司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至关重要。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同行业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核心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员大量流失,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10、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分析及市场预测,该等项目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然而项目实施后,若出现原材料价格上涨、市场开拓未达到预期、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产品利润率下降或者技术创新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等不利情况,将可能使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
11、客户集中风险
2020年-2022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9.37%、44.30%和48.66%,呈逐年上升趋势,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各行业内实力较强的知名公司,客户生产经营良好,商业信誉较好,并与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减少与公司的合作规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火法冶金项目、制品项目和铌超导腔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大幅增加。根据初步测算,上述项目达产后每年预计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共计约3,933.27万元。在新增产能完全消化的情况下,未来如果出现宏观经济、国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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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募投项目未实现预期收益,项目收益未能覆盖相关费用,则公司存在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对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公司进行了审慎、充分、详细的可行性论证和研究,预期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水平、产品价格、原料供应等因素的现状和可预见的变动趋势做出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项目可行性评价过程中考虑因素的偏差、假设的前提等条件发生了变化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项目实际效益偏离预期收益。
2、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上述事项能否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以及公司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审核通过和同意注册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
3、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除受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外,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形势、重大政策、行业环境、资本市场走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的心理预期亦是重要影响因素,可能导致股票的市场价格背离公司价值。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作出审慎判断。
4、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不能足额募集所需资金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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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有色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除中国有色集团外,其他特定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除中国有色集团以外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本次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方式、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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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
=P
-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
=P
/(1+N)配股:P
=(P
+A×K)/(1+K)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中国有色集团同意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认购东方钽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总额为人民币5,078万元。中国有色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询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股票未能通过询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中国有色集团同意以发行底价作为认购价格参与本次认购。
五、发行数量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上市公司A股总股本为440,832,644股。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32,249,793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440,832,644股的30%,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股数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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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462.71万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三个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火法冶金项目 | 35,737.88 | 30,495.71 |
2 | 制品项目 | 17,610.94 | 12,022.83 |
3 | 铌超导腔项目 | 5,010.65 | 4,705.36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0,238.81 | 20,238.81 |
合计 | 78,598.28 | 67,462.71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限售期
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行对象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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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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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姓名 | 联系地址 | 电话 | 传真 | |
保荐代表人 | 张俊果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 010-57783100 | 010-57601770 |
保荐代表人 | 陈春昕 | 010-57783100 | 010-57601770 | |
项目协办人 | 邓凯迪 | 010-57783100 | 010-57601770 |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覃怡、李梵磊、于泽、孙祺舒 | 010-57783100 | 010-57601770 |
二、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俊果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铁流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是 |
彤程新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 项目组成员 | 否 |
陈春昕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是否处于持续督导期间 |
永吉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 保荐代表人 | 是 |
松炀资源IPO项目 | 项目组成员 | 否 |
三、项目协办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邓凯迪先生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保荐工作 |
无 | 无 |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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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保荐机构衍生投资部持有发行人共计142,700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任何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会影响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由于招商证券为A股及H股上市公司,除可能存在的少量、正常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合计超过7%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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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除上述说明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关系。上述情形不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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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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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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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11月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14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1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
2023年3月3日,中国有色集团出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资运[2023]4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年3月1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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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申请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2年11月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3年2月14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2023年2月24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1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第八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
2023年3月3日,中国有色集团出具《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批复》(中色资运[2023]4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授权
2023年3月13日,发行人依法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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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详见“(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查询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网站并取得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及发行人的合规证明。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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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意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火法冶金项目、制品项目及铌超导腔项目三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用于火法冶金项目、制品项目及铌超导腔项目三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属于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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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信息,获取了发行人书面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色东方及实际控制人中国有色集团的承诺。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不利的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且不超过132,249,793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440,832,644股的30%,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的30%。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申请再融资的融资规模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2、关于融资时间间隔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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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自2011年配股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18个月。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关于申请再融资的融资时间间隔的第四条适用意见。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存在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4、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 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462.71万元人民币,其中20,238.81万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亦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上述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78,598.28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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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第五条适用意见。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包括中国有色集团在内的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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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核查,本次发行结束后,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认购方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有色集团在认购完成后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2%(即: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的持股比例-中国有色集团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中国有色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有色集团,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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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工作安排与计划如下: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根据有关上市保荐制度的规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保证发行人资产完整和持续经营能力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督导发行人及时向本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对外担保事项,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发表意见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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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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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本保荐机构认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特此推荐,请予批准。(以下无正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 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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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签名:邓凯迪保荐代表人:
签名:张俊果签名:陈春昕内核负责人:
签名:吴 晨保荐业务负责人:
签名:王治鉴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签名: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