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利润分配、保理业务等若干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既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又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分红比例明确,相关的决策程序完备,分红方案合法合规,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以2023年3月31日总股本2,241,573,493.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120,786,746.5元。
二、关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认为公司办理的国内保理业务(包括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模式)的保理融资款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出,确实能够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上述交易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时,关于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综上,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与北京融和云链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认为公司办理供应链金融业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打通上下游企业融资瓶颈,降低供应链条融资成本。该交易融资期限和融资利息明确。融资利息实际执行利率参照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并由利息承担方与云链科技公司协商确定,其中:上下游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利息由其承担,本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时由本公司承担,融资利息在融资变现时一次性支付。该交易确系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关于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经过我们对该事项的事前核实,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该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2.财务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风险评估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G24792号)。审计师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5.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电投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金融业务情况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2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电投能源公司2022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6.公司制定的电投能源与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成,目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九名,应补选董事会成员。董事会其余董事席位待拟定人选后另行选举。
2.董事会候选人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各自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此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并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和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报告后,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和分析,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一贯、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审计委员会拟将此报告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审议程序上符合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支付建议的报告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提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支付建议的报告》。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执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未发现有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能严格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