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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林生物: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考核目的

进一步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障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第二条 考核原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不得参加本计划。第四条 考核工具《绩效考核评分表》——适用于所有激励对象。结合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基于相关岗位和相应职责,形成考核周期内需要完成的任务和预定达到目标的书面约定。

第二章 考核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 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订本办法,并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实施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受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并监督考核结果的执行情况。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第六条 考核程序

1、每一考核年度年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等内容,确定激励对象当年的年度考核指标,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的依据,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考核年度末负责相关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激励对象考核分数的计算、考核结果的材料汇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将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报告提交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由其做出决议。

5、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激励对象,如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如确实存在不合理因素,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最终考核结果将由董事会存档,并作为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归属实施的依据。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期间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若预留部分在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第八条 绩效考核指标

1、 公司层面考核指标

(1) 第一类限制股票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
考核年度2023年2024年2025年
营业收入目标值(亿元)6.908.8612.00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23-2025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80%时M=0
当80%≤A<100%时M=A
当A≥100%时M=10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
考核年度2024年2025年
营业收入目标值(亿元)8.8612.00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24-2025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
当A<80%时M=0
当80%≤A<100%时M=A
当A≥100%时M=10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
考核年度2023年2024年2025年
营业收入目标值(亿元)6.908.8612.00
实际达到的营业收入占当年所设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比例(A)
2023-2025年度对应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M)
当A<80%时M=0
当80%≤A<100%时M=A
当A≥100%时M=100%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2、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依据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优秀100%
良好100%
合格60%
不合格0

注:本激励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对应标准遵循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归属比例(N)。

未满足上述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第九条 考核结果管理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须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销毁。

2、为保证绩效激励的有效性,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3、考核人应对被考核的激励对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违反上述责任义务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予以警告出分;情节严重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取消考核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若本办法与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成都欧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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