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人作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范红枫先生:196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浙江省慈溪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书、浙江省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律所主任,现任北京盈科(慈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慈溪市律谐商事调解中心董事长。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具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本人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和3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出席并认
真审阅了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对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报告期内本人以审慎的态度发表独立意见。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 应参加股东大会 (次) | 实际参加股东大会 (次) | |
范红枫 | 8 | 8 | 0 | 0 | 否 | 3 | 3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了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讨论和审议了会议议题,履行了委员职责,提升了董事会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所示:
姓名 | 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情况 | 参加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情况 | ||||||
应参加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应参加董事提名委员会 (次) | 亲自出席(次) | 委托出席 (次) | 缺席 (次) | |
范红枫 | 2 | 2 | 0 | 0 | 1 | 1 | 0 | 0 |
注:亲自出席包含现场出席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审阅资料、参加会议、视频或电话等方式听取汇报,充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了重点监督和核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过程中,管理层向独立董事介绍了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使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现状,并获取做出独立判断的资料;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相关会议材料能够及时准确传递,为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确保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的如期披露。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定价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未发生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包括募投项目的推进、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认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定,对年报中披露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2-035),报告期内未披露过业绩快报。本人认为:公司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对公司业绩进行了审慎评估,并及时合规发布业绩预告。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实施现金分红。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始终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对相关情况的核查和了解,认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2022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相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及
时、准确和完整地披露相关事项。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有效执行并合理防范经营中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内控自我评价并出具了评价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审计后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能够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2022年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勤勉履职,努力推进公司治理完善,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2023年度,本人将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勤勉尽责、提出独立意见,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特此报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红枫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