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3-054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一诺威”)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9,932,748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3,573,005.88元,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300,678,689.43元已于2023年3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3-00001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2,259,499.33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42,259,499.33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 | 42,259,499.33 | 42,259,499.33 |
合计 | 42,259,499.33 | 42,259,499.33 |
三、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4月2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3,288,010.23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保荐费用 | 1,886,792.45 | 1,886,792.45 |
2 | 审计验资费 | 7,169,811.32 | 7,169,811.32 |
3 | 律师费用 | 3,867,924.53 | 3,867,924.53 |
4 | 其他发行费用 | 363,481.93 | 363,481.93 |
合计 | 13,288,010.23 | 13,288,010.23 |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3年4月2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3-00155号),认为:
“公司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2023年4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东吴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
表了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五)、《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