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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雪: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069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雪”或“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2年12月30日,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人民币15.00元/股,发行数量800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控股股东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毓芳、王安琪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公司/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二)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锁定及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24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5.00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控股股东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通过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股)持有比例持有限售股份数量(股)原限售期截止日延长后限售期截止日
1苏州英宝投资有限公司22,111,88762.39%22,111,8872023年12月29日2024年6月29日
2苏州湖之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3,000,0008.46%3,000,0002023年12月29日2024年6月29日

限合伙)

特此公告。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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