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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电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处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设董事长1人。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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