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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被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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