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并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热线。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四)网络渠道。通过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交易所上证e互动等平台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投资者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
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其他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七)现场参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八)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前,公司应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投资者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期间,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调研机构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了
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备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分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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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