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1 证券简称:振德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2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绍兴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09661634M。 |
2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3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出资方式、股本结构如下:见附表1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持股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见附表2 |
4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5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6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7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8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9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0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11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
12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13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
14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15 | 第八十一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第八十一条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
16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每一当选人的得票数至少应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以《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予以详细规定。 | |
17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
18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19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任职条件和权限范围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2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
21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22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屏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或举手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2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5名(公司可以按工作需要设定和调整副经理人数),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4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25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开展工作。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开展工作。有关副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副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
定。 | ||
26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7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28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29 | 第九章 通知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0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31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32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33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
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34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做变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表1:
序号 | 股东 | 股份(万股) | 比例(%) | 出资方式 | |
1 | 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 | 5571.0000 | 74.28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
2 | 沈振芳 | 475.0000 | 6.3333 | ||
3 | 淮南巨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5.0000 | 3.0000 | ||
4 | 鲁志英 | 150.0000 | 2.0000 | ||
5 | 娄张钿 | 150.0000 | 2.0000 | ||
6 | 阮秀良 | 153.6875 | 2.0492 | ||
7 | 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 | 112.5000 | 1.5000 | ||
8 | 何其坤 | 112.5000 | 1.5000 | ||
9 | 金兴荣 | 75.0000 | 1.0000 | ||
10 | 滕冬林 | 75.0000 | 1.0000 | ||
11 | 王迪刚 | 46.8750 | 0.6250 | ||
12 | 沈振东 | 40.5000 | 0.5400 | ||
13 | 孟令一 | 37.5000 | 0.5000 | ||
14 | 沈云根 | 37.5000 | 0.5000 | ||
15 | 鲁光明 | 37.5000 | 0.5000 | ||
16 | 黄祯梁 | 37.5000 | 0.5000 | ||
17 | 徐凤娟 | 24.0000 | 0.3200 | ||
18 | 徐大生 | 20.2500 | 0.2700 | ||
19 | 谢清 | 18.7500 | 0.2500 | ||
20 | 沈百夫 | 18.7500 | 0.2500 | ||
21 | 张月珍 | 18.7500 | 0.2500 | ||
22 | 吴建飞 | 13.5000 | 0.1800 | ||
23 | 沈博强 | 10.1250 | 0.1350 | ||
24 | 沈建祥 | 6.7500 | 0.0900 | ||
25 | 陆形平 | 6.7500 | 0.0900 | ||
26 | 胡修元 | 6.7500 | 0.0900 | ||
27 | 金海萍 | 6.7500 | 0.0900 | ||
28 | 张显涛 | 5.0625 | 0.0675 | ||
29 | 胡俊武 | 3.3750 | 0.0450 | ||
30 | 张晓兵 | 3.3750 | 0.0450 | ||
合计 | 7500 | 100 |
附表2:
序号 |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1 | 浙江振德控股有限公司 | 5571.0000 | 74.28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 | 沈振芳 | 475.0000 | 6.3333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3 | 淮南巨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5.0000 | 3.0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4 | 鲁志英 | 150.0000 | 2.0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5 | 娄张钿 | 150.0000 | 2.0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6 | 阮秀良 | 153.6875 | 2.0492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7 | 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 | 112.5000 | 1.5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8 | 何其坤 | 112.5000 | 1.5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9 | 金兴荣 | 75.0000 | 1.0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0 | 滕冬林 | 75.0000 | 1.0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1 | 王迪刚 | 46.8750 | 0.625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2 | 沈振东 | 40.5000 | 0.54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3 | 孟令一 | 37.5000 | 0.5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4 | 沈云根 | 37.5000 | 0.5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5 | 鲁光明 | 37.5000 | 0.5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6 | 黄祯梁 | 37.5000 | 0.50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7 | 徐凤娟 | 24.0000 | 0.32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8 | 徐大生 | 20.2500 | 0.27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19 | 谢清 | 18.7500 | 0.25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0 | 沈百夫 | 18.7500 | 0.25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1 | 张月珍 | 18.7500 | 0.25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2 | 吴建飞 | 13.5000 | 0.18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3 | 沈博强 | 10.1250 | 0.135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4 | 沈建祥 | 6.7500 | 0.09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5 | 陆形平 | 6.7500 | 0.09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6 | 胡修元 | 6.7500 | 0.09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7 | 金海萍 | 6.7500 | 0.090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8 | 张显涛 | 5.0625 | 0.0675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29 | 胡俊武 | 3.3750 | 0.045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30 | 张晓兵 | 3.3750 | 0.0450 | 经审计的净资产 | 2016年7月 |
合计 | 7500 | 1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