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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德医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监事,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此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或向监事会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可以公开本人资料,并承诺拟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投票方式:

1、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3、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4、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第十三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

2、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1/2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2/3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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