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ST 恒立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2-18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 2011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揭阳市中萃
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岳阳恒立股权转让纠纷,因此纠纷湖南拓展集团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冻结了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110 万股中
的 3000 万股。
2012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萃房产关于此诉讼已调解完毕的通知,并收
到中萃房产转寄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四初字第 0557-4
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1、 原告: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小琥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518 号
被告: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榜昭。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区下义东湖路中段西侧 1-3 号
2、案由
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岳阳恒立股权
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拓展集团提出财产保全,长沙中院冻结了揭阳市中萃房
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110 万股中的 3000 万股。
此事项公司已在 2011 年年度报告中已予以披露。
2012 年 4 月 23 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
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长沙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揭阳市中萃房产开
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110 万股中的 3000 万股的冻结。
(二)本案判决以及民事制裁情况
湖南省长沙中院认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 3000 万股的冻结。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与仲裁事项;截止
公告之日,解冻手续已经完成。
(四)此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
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中民四初字第 0557-4 号民事裁定书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