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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机构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

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应当列入公司费用预算。

第四章 审计机构职责第十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五)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公司各单位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控股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对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大修等工程立项、前期工程费用、工程概(预)算、拨款、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九)参与公司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价,并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组织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审计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并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聘用、

更换和报酬支付的审计监督;

(十二)设立专门邮箱,接受财务报告舞弊或者管理层越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通道进行管理;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三)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完成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五章 审计部权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障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确定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六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5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报

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资产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第三十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 向董事长提出书面申诉,董事长接到申诉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由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 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董事长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每应就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遵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内审人员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或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除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外,还应当相应追究内部审计机构相关人员应承担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被审计部门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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