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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泰股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6

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坤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态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并兼顾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法人治理活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实际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坤泰股份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在圆满完成正常的审计工作任务外,还从提高公司会计核算能力,加强公司内控方面给予了指导和建议,在其审计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总体审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确定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规范治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事项,能够满足公司经营需求,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事项,并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发展需要,为优化公司经营管理层结构,张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张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张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董事长职务。张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及各子公司正常运营。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张明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麟轩先生、吴锦涛先生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聘任张麟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吴锦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麟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吴锦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敬志勇 刘毅群 孙聘银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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