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之日起就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其他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