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晨光电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5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27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经北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46,666,667股,于2022年7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晨光电缆,股票代码:834639。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46,666,667股,于2022年7月1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晨光电缆,股票代码:834639。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6,666,667.00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1,600,000.00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系于2006年12月25第十九条 公司系于2006年12月25
日由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为: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1朱水良67,368,66956.14
2凌忠根18,746,87215.62
3王会良9,155,4497.63
4王善良6,103,6335.09
5杨友良2,720,4592.27
6袁伟2,615,8432.18
7朱文清2,179,8691.82
8王明珍1,743,9341.45
9钱水芳976,6030.81
10倪勤其871,9870.73
11陆保法871,9870.73
12孙君良871,9870.73
13童玉林871,9870.73
14马向东871,9870.73
15杨中林540,6300.45
16潘东良436,0130.36
17金金元436,0130.36
18吴保法436,0130.36
19盛雪良436,0130.36
20冯健436,0130.36
21岳振国436,0130.36
22王良珍436,0130.36

日由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为:

日由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晨光电缆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成公司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时间为:
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股)持股比例(%)出资时间
1朱水良67,368,66956.142006年12月25日
2凌忠根18,746,87215.622006年12月25日
3王会良9,155,4497.632006年12月25日
4王善良6,103,6335.092006年12月25日
5杨友良2,720,4592.272006年12月25日
6袁伟2,615,8432.182006年12月25日
72,179,8691.822006年
23宋国良436,0130.36
合计120,000,000100.00
文清12月25日
8王明珍1,743,9341.452006年12月25日
9钱水芳976,6030.812006年12月25日
10倪勤其871,9870.732006年12月25日
11陆保法871,9870.732006年12月25日
12孙君良871,9870.732006年12月25日
13童玉林871,9870.732006年12月25日
14马向东871,9870.732006年12月25日
15杨中林540,6300.452006年12月25日
16潘东良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17金金元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18吴保法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19盛雪良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20冯健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21岳振国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22王良珍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23宋国良436,0130.362006年12月25日
合计120,000,000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86,666,667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1,600,000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北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券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已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三)除本章程另有禁止性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宜。 关联方、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股东大会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己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己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所称交易涉及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算标准、须履行的其他程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发生额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八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心企业股转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如属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以上届董事、监事任期届满的次日就任,如公司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如属增补董事、监事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事总数的1/2。数的1/2。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赠与事宜,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审议决定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二十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出具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分析说明、专项报告;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决定公司对外借款及相应的自有资产担保; (十七)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行为; (十八)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交易行为以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 (十九)审议决定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二十)审议决定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赠与事宜,以及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累计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行为(不包括关联担保)达到以下标准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三)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如预计金额达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免于信息披露的关联交易免于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及关联交易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之外的交易行为及购买、出售资产行为达到如下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
上,且超过1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确定; (二)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三)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虽有上述规定,但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同时涉及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七章规定,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募集资金的如下使用事宜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二)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其他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虽有上述规定,但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同时涉及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规定,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提供服务、日常经营事务、日常行政人事管理事务,但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属于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的一部分,则仍应按照本章程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以外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 (十)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可将本条第(八)款规定的职权授予公司其他部门及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职工代表监事的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董事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3、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果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进行。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方,是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二章确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经审计的净资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租入或租出资产; 2.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受赠非现金资产;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确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经审计的净资产”或“经审计的总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或总资产的绝对值。 (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租入或租出资产; 2.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3.受赠非现金资产; 4.债权或债务重组; 5.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6.签订许可协议;
6.签订许可协议; 7.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关联交易,是指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确定的关联交易。 (七)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或处置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金融资产的活动。 (八)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九)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7.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关联交易,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第七章确定的关联交易。 (七)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取得或处置相应的股权或权益的投资活动,以及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购买金融资产的活动。 (八)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 (九)本章程所称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和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86,666,667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40股,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29,866,666.72元,转增26,133,333股。该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鉴于上述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本及注册资本等条款进行修订。

2、为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三、备查文件

1、《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